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71號原告 廖莉娟 訴訟代理人 陳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名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45,940元,嗣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原告於民國101年10月15日擴張請求金額為13,756,500元,惟原告就擴張請求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擴張訴之聲明後,就擴張部分應補徵第一審裁判費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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