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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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號原告 陳美君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且起訴狀內誤載被告為 張湘琳 (應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其機關代表人為 楊金樹 ),復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及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正本及繕本或影本各1份。
逾期不補繳、補正,或補繳、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或影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明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書記官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