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10號聲請人久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碧玲 相對人 鄭慧蓉
蕭德禧 上列聲請人聲請夫妻財產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而此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同法第26條第1項復有明定。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未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該裁定已於101年12月7日送達聲請人住所,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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