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基簡字第864號原告 莊傳盛 訴訟代理人 林昀璇 律師被告 李文凌李儀 餅店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基隆簡易庭一○一年度基簡字第七○六號確認房屋所有權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主張其係新北市○○區○○里○○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抗辯:伊係合法之承租人,當時係原告之配偶莊 吳麗枝 出租系爭房屋供伊使用等語;兩造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為何人有所爭執。而訴外人吳麗枝(即上述 莊吳麗枝 ,已於民國100年
3月間與莊傳盛離婚)已以莊傳盛(即本件原告)為被告,提起101年度基簡字第706號確認房屋所有權民事事件,且主張其方為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是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以上述101年度基簡字第706號之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事件卷宗核閱無誤;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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