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 周福林
周錦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湖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錦坤 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貳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玖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