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20號原 告 田平松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被 告 柯婉樺 (原名 柯雯樺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書記官簡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