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簡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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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20號
原   告  田平松
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 律師
被   告  柯婉樺 (原名 柯雯樺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下午三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簡鈴玉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 桃簡 字第 20 號裁定(101.12.27)[和解]
  • 桃園簡易庭 101 年度 桃簡 字第 20 號判決(102.03.19)[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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