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蘇陳鶴梅
相 對 人 香港商上懋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子明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柒拾
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經本院以民國99年
度簡上字第725號判決確定,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
部分)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十分之三,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第一審、第二審(含追加之訴部分
)之訴訟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51,065元,相對人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共計15,320元(51,0650.3),聲請人應負擔
之訴訟費用共計35,745元(51,0650.7)。故本件相對人
尚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11,675元(15,320-3,645)。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蕭清清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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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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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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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聲請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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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12,060元│關於聲請人上訴及追│
│││加之訴部分│
│││聲請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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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關於相對人上訴部分│
│││相對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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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費│31,500元│聲請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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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51,0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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