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69號
原 告 邱錦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豆典爆米花機有限公司、 馬華美 間請求給付代墊
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29,31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
依民事訴訟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