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8號
法定代理人 游隆世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中環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64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89,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
  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5,29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79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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