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7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予銣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宗
  南發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4459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對被告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1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提高徵收後之
  標準,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靖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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