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0年度斗簡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205號
被   告  曾邱換
       陳秀蝦
       曾金木
       曾金龍
       曾雅玲
       曾慧雯
      曾 陳齊
       曾隆彬
       曾鴻昌
       曾清富
       曾惠君
       曾進來
      陳款
       曾億昇
       曾億裕
       曾淑娟
       曾志賢
       曾遷
       曾寶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漢升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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