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斗簡字第205號
被 告 曾邱換
陳秀蝦
曾金木
曾金龍
曾雅玲
曾慧雯
曾 陳齊
曾隆彬
曾鴻昌
曾清富
曾惠君
曾進來
陳款
曾億昇
曾億裕
曾淑娟
曾志賢
曾遷
曾寶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漢升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0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