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321號
原 告 陳清仁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
被 告 李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黃俊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321號
原 告 陳清仁
訴訟代理人 沈炎平 律師
被 告 李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2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