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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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政雄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陳禹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有明文規定。本件經核債權釋明文件,即借款契約書,其上並無記載借用期限,故請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有約定借用期限之借款借據或催告通知及收件回執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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