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433號上訴人 游馬秋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淑媛 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433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叁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貳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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