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賓義務辯護人柯清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蔡惠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8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國賓義務辯護人柯清貴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林維斌法官蔡惠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