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03號原告 莊芯瑜
陳至銘 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鈺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 律師被告東信遊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揚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複代理人 洪崇欽 律師
洪維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東信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東信遊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
書記官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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