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贈與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595號上訴人 游馬秋分 訴訟代理人 游榮三 被上訴人 王淑媛 訴訟代理人 游信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贈與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所為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第七頁理由之㈡⒉⑵②之部分,關於「、是以,上訴人以系爭贈與聲明書內載有贈與人『 游淑卿 』簽名,係屬偽造云云,即屬可採。」之記載,應更正為「、是以,上訴人以系爭贈與聲明書內載有贈與人『游淑卿』簽名,係屬偽造云云,即無可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曾部倫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書記官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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