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7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之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74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係告訴人甲○○之兄,二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被告於民國96年4月8日晚間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段○○號9樓住處客廳,與告訴人因收看電視之意見不同而發生口角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將茶几推向告訴人,造成茶几翻倒壓到告訴人右腳,致其因而受有右足瘀傷浮腫
4乘4公分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家庭暴力之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96年
8月13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表示撤回本件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