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六○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6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六○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石有為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