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6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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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六七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聲請人甲○○因強盜案件,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家中有財務危機、母親長年受疾病纏身、女友懷有四個月身孕,且被告有固定居所、職業,並無逃亡之虞,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結夥三人強盜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起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共犯在逃,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二、三款所載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自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起裁定執行押在案。
三、復查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當庭命聲請人提出證據,憑供本院審酌,然迄今已逾二星期,仍未見聲請人提出佐證。而聲請人既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列之各款情形,且本院據以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二、三款之羈押原因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永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