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繼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繼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二五九號
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被繼承人乙○○死亡證明資料或戶籍除戶資料,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許翠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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