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重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廖克明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六二三號),經原告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林惠霞法官李桂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