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交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甲○○
丙○○乙○○兼右三人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戊○
大榮貨運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一雄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五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恆吉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