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9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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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9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八二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二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附表: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伍仟 元│EH一七三八九三││││行 鄭萬樹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