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小字第2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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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沙小字第299號
原   告 弘岱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楊秀琴
訴訟代理人  余俊毅
被   告  林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肆仟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1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書記官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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