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簡字第410號
原   告 億隆陞彈簧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琴
被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債務人本於該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
定之(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
原告訴請撤銷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2646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之
強制執行程序,而被告在該執行事件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之債權
本金為新臺幣(下同)142,267元,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執
行案卷查核無訛,故原告本於異議權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142,267元。依前開說明,本件
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142,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沙鹿簡易庭 107 年度 沙簡 字第 410 號裁定(107.09.27)[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