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9號聲請人 鄭天爵 代理人 周正民 相對人 林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1年5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3,5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1年5月9日至92年5月8日止,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92年5月8日,依法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於民國91年5月9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3,500,000元,到期日為92年5月8日,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土地登記申請書(均影本)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花蓮縣○○里鎮○○○段││189│旱│││8363.37│6分之1│林茂榮│└──┴───┴────┴───┴───┴────┴─┴──┴──┴────┴─────┴────┘重測前○○里鎮○○段○○○○○○○○○○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