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消債補字第308號聲請人 戴寬華 即債務人號(戶)代理人 張信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有無擔任公司、商行或自││行攤販之負責人?若有,請補正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㈡提出聲請前二年(即自100年11月21日至102年11月20日)││必要支出之「相關證明文件」。│├───────────────────────────┤│㈢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