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066號原告 林裕献 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告 王家祥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鄭王瑞
王佰鴻 廖瑛民 廖秵淳 廖瑛護 廖瑛鎔 王躍蓉 許完吉 許銀全 許瑞欽 許秀鳳 許秀玉 王錦珠 王錦鏥 王林梅 王萬城 王曉鳳 王秀蓮 王錦同 王唯鑑 王薇 綾 王素卿 王瑞銘 王靜誼 王吟琪 曾 王月色 劉 王月貞 張智明 張詠裕 張麗玲 張麗燕 郭敏川 郭志富 郭芬玉施 王月碧 徐 王月美 王文輝 王振宇 王雅萍 王雅吟 王佩陵 鄭黃線 鄭傳益 鄭傳成 鄭月華 何 鄭月蘭 鄭月琴 鄭翔友 鄭乃菱 黃吳秋菊 黃英信 黃英宏 黃英明 林長年 林長寶 林長明 林育蘭 林崑鄰 林崑嘉 林崑亭 鄭林月媖 王林月數 陳良昇 陳信昌 陳俊維 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林崑川
郭文安 郭文定 郭京芸 黃 王淑貞 黃思銘洪 鄭菊花 吳 鄭菊梅 鄭 楊鑾英 鄭景全 鄭秀美 鄭秀玉 鄭明宏 鄭明龍 鄭傳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所載「被繼承人張 王月娥 於87年2月10日死亡」應更正為「被繼承人 張王月娥 於87年2月9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108年度訴字第2066號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爰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