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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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1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訴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永霖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0549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蔡永霖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
一、蔡永霖於民國102年6月30日凌晨4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區○○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中華路與中正南路口,欲左轉中正南路時,不慎與 陳炯睿 所駕駛後載 施宜 均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碰撞肇事,致陳炯睿、 施宜均 2人倒地,陳炯睿受有頭部外傷、左前臂挫傷、右小腿擦傷等傷害,施宜均受有下背及右臀部挫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均未據告訴)。蔡永霖見自己騎車肇事致人受傷,竟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下車察看或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即逕行騎車逃逸。嗣經警調閱沿路路口監視器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蔡永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
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陳炯睿、施宜均於警詢之指述相符(見警卷第13至23頁),並有臺灣基督長老教會新樓醫療財團法人台南新樓醫院於102年6月30日出具之被害人陳炯睿、施宜均診斷證明書各1件及現場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7張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5、26、38至39、43至44頁),此外復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各1件及照片15張可以佐證(見警卷第24、28至30、34至38、40至42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爰審酌被告明知肇事致人受傷,竟欲逃離現場,置被害人之傷勢於不顧,行為殊屬不該,惟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2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2人之原諒,有車禍和解書1件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紙在卷可考(見警卷第27頁、本院卷第8、9頁),有力圖彌補被害人損害之舉,頗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兼衡酌其智識程度、素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罹此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表現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戒慎,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勵自新。另考量被告犯本件肇事逃逸之公共危險案件,守法觀念顯有不足,為使被告知所戒惕,並導正其行為與法治觀念,明暸其行為除造成被害人生命、身體之危險外,更侵害公眾交通往來之社會法益,本院認宜對被告課以一定之負擔,爰再依刑法第74條第
2項第5款之規定,命其應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俾使其得於此過程中習得社會生活應有之正確處世態度及培養正確交通安全觀念,以資警惕,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惟被告如未履行前開義務勞務,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同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照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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