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05號
原 告 陳仙丹
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 律師( 法扶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保福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98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108年度雄救字第95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
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
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