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170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訴訟代理人  林澤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2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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