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2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271號
原   告  葉黃阿春
訴訟代理人  葉威良
被   告  李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仍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0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
達證書附卷足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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