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東原小字第23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李明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 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一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玖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康文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書記官高竹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