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例案件(九十二年執聲壬字第三七四號),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罪,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併科罰金三十萬元,緩刑五年確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三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因檢肅流氓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感訓確定(九十一年度感抗字第三三號),且自九十一年十二月起至今未到署報到,接受保護管束,經一再告誡仍未報到,且因感訓案件經通緝中,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