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6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和位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和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陳和位因被告甲○○涉嫌詐欺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謝瑞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湘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