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92號上訴人永新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 律師被上訴人增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本院95年度簡上字第19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許可提起第三審上訴,除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外,並以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第1項及第2項規定自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地方法院合議庭(事實審)所為第二審判決,就其認定之事實,適用法規之法律上判斷顯有錯誤者而言,並包括消極的不適用法規及積極的適用不當兩者在內。至該合議庭認定事實錯誤,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僅生認定事實不當,調查證據欠周或判決不備理由之問題。所謂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者而言。是必須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違背法律之基本精神,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已影響於實質之公平者,始足當之。若判決適用法規雖有顯然錯誤,然僅涉及個案之枝節問題,而未違背一般社會觀念之公平或正義原則者,仍不在許可上訴之列。
二、經核上訴人上訴狀所表明之上訴理由,無非指摘原第二審判決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為不當,而未具體說明該判決有何適用法規之顯然錯誤情事,尤難謂其上訴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因認上訴人之上訴不應許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後段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林源森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向最高法院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