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再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判決人蔡文獻右列聲請人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二月四日確定判決(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九號),聲請再審(九十一年度聲再審字第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開始再審。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即九十一年度聲再審字第二號再審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聲請人所稱上述各節均屬實在,有一審判決、聲明上訴狀、二審證人筆錄、撤回上訴狀均影本可稽,核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本院認為有再審之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蘇義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岑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