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柏鋼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執聲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柏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柏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執行中,嗣於一00年三月十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曾柏鋼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九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二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及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上開罪刑接續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於九十九年三月九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曾柏鋼業經法務部於一00年三月十日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一00年六月十四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曾柏鋼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林家賢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