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
┌────────┬────────┬────────┐│編號│1│2│├────────┼────────┼────────┤││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罪名│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8月7日│97年8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97年度偵│嘉義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671號│字第6732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朴交簡字第│97年度交易字第││事實審││272號│234號││├───┼────────┼────────┤││判決││││││97年9月19日│97年12月31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朴交簡字第│98年度交上易字第││判決││272號│79號││├───┼────────┼────────┤││判決│││││確定│97年10月13日│98年5月27日│││日期│││├────┴───┼────────┼────────┤││嘉義地檢97年度執│嘉義地檢98年度執││備註│字第3771號(已執│字第2279號│││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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