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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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訴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0號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8年1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2月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1日
書記官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