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4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4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47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顧自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書記官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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