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3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32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彭冀湘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四七六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
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二九號,移送併辦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共同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㈠甲○○與其兄乙○○(業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一四七
六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共同基於違反商標法之概括犯意聯絡,二人明知附表一所示商標圖樣,分別為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並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專用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之概括犯意,由甲○○先於不詳時間,前往大陸地區訂購如附表一所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之仿冒商品後,自九十四年七月間起,連續在其二人位於臺南巿仁東街六十三號八樓之七住處內,利用乙○○所有之電腦一台及乙○○向臺灣索尼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請之ADSL寬頻網路,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並使用甲○○向該網站申請之帳號「k701973」,張貼陳列販賣仿冒商品之訊息,並以每件仿冒商品新臺幣(下同)八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且使用乙○○所有之富邦銀行之帳戶(戶名:乙○○、帳號:
00000000000000)作為交易匯款帳戶。嗣經警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許持搜索票至上開處所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仿冒商品共計六十一件、及如附表二所示,分屬甲○○、乙○○所有,且供彼等犯罪所用之物。
㈡甲○○另明知附表三所示商標圖樣,分別為附表三所示商標
權人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並指定使用於附表一所示之專用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未得商標權人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竟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起,連續在其位於屏東巿長沙街一一七號住處,利用其所有之電腦,及以不知情之 李文萱 之名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下稱中華電信)所申請之ADSL寬頻網路連線,連線至「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網址:http://tw.bid.yahoo.com),並利用其所有之帳號「tino7991」張貼陳列販賣仿冒手錶之訊息,並以每件八百至二千二百元不等之價格,連續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且使用其所有之第一銀行屏東分行之帳戶(戶名:甲○○、帳號:000-00-000000)作為交易匯款帳戶;或以其向中華電信申請之[email protected]信箱寄發仿冒商品網路相片簿供客戶選購,再以milkdog323@yahoo.
com.tw信箱作為聯絡管道,並以宅配通收送貨款完成交易,再由不知情之宅配通業者將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嗣經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持搜索票至上址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仿冒商品共計六十七件、及如附表四所示,屬甲○○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辦。
理由
一、被告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定有明文。查被告甲○○業經合法傳喚,竟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及報到單各一份在卷可稽,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核與同案被告乙○○於警詢中供述提供電腦、寬頻網路設備及銀行帳戶供甲○○使用並協助甲○○寄送仿冒商品之情節,及告訴人 賴麗玉郭美絹許小玲 於警詢之指述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二件、薈萃商標協會台灣連絡處鑑定證明書二紙及( 克麗絲 汀迪奧高巧 委託)鑑識證明書、賽玲公司產品意見書、路易威登公司產品意見書各一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資料二十九紙、同案被告乙○○所有之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綜合存款存摺封頁影本、被告甲○○於奇摩拍賣網站上使用帳號701973張貼陳列仿冒商品之網頁資料三紙及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至十月二十日售出商品紀錄之網頁三紙、現場蒐證照片十七幀、被告甲○○以eddie.lee00@ms
a.hinet.net信箱寄出仿冒商品相片簿及相片簿內容網頁、被告甲○○所有之第一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查扣證物照片二十幀各件在卷可稽,被告於偵審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從而被告共同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之犯行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與同案被告乙○○就犯罪事實㈠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販賣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另按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四000一四九0一號令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下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刑法),參酌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本件被告所犯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犯行,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為均構成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雖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但本件被告所犯本罪之時間在刑法修正施行前,而當時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係以就該罪加重其本刑至二分之一,而刑法修正後,因連續犯已經刪除,應將所犯之罪分論併罰,合併計算其法定最高本刑顯較原連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之法定刑為重,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結果,應適用較輕之修正前刑法而論以連續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數人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僅論以一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另檢察官移送併案之犯罪事實㈡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犯罪時間相近,犯罪手段相同,有連續犯上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自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酌。
四、原審以被告犯行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廢止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二條,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判處被告應處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其認事用法均非無見。惟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及第四十二條易服勞役之規定,均已修正(新舊法比較詳下),原審未及審酌並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容有未洽。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雖無理由,然原審既有前開不當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茲審酌被告未尊重商標專用權人之權利及消費者利益,為貪圖小利而販賣品質低劣之仿冒商標商品,不惟侵害商標權人之權益,亦破壞我國長久以來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且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時間不短,所得利益菲薄,惟被告犯後尚知坦認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另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易科罰金之規定業已修正變更,新法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依據舊法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被告行為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為一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當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被告於犯罪時,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又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業據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惟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修正施行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另辯護意旨雖以被告行為後,均坦承犯行,未曾反覆,認應有緩刑規定之適用云云。惟被告雖於本案偵審過程中始終坦承犯行,惟其侵害告訴人權益非輕,且迄今亦未賠償告訴人損害,與之達成和解,是審酌前開事情,尚難認被告確有緩刑規定之餘地,辯護意旨此部分所辯,尚無可採。另扣案如附表一、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一百二十八件,爰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扣案附表二、四所示之物,為被告與同案被告乙○○所有供販賣仿冒商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七十一條,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廢止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現行刑法第五十五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現行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廢止前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朱中和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96年3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八十一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商標名稱或圖樣│專用權人│專用商品名稱│註冊日期│查扣仿冒商││││││專用期限│品及數量│├──┼────────────┼─────┼─────────┼────┼─────┤│1│PRADA│(盧森堡)│百葉窗簾、非金屬工│88.03.16│鑰匙圈21個││││普瑞得有限│具箱、塑膠盒、木盒│98.03.15│││││公司│、木雕像,塑膠雕像│││││││,蠟製雕像,石膏雕│││││││像,非金屬門扣,象│││││││牙,木製瓶蓋,塑膠│││││││瓶蓋,竹簾,籐簾,│││││││木簾,木製雕刻品,│││││││相框,圖框,坐墊,│││││││塑膠抽屜,塑膠瓶,│││││││塑膠置物籃,扇子,│││││││非金屬或非貴重金屬│││││││珠寶盒,非金屬鑰匙│││││││鍊,非金屬鑰匙圈,│││││││鏡子,家具的鏡子,│││││││枕頭,桌,床,椅,│││││││扶手椅,沙發,衣櫥│││││││,五斗櫥,帶鏡的衣│││││││櫥,壁櫥,碗櫥│││├──┼────────────┼─────┼─────────┼────┼─────┤│2│MONTBLANC│(德國)│金屬製瓶蓋、金屬箍│92.01.16│鑰匙圈5個││││萬寶龍文具│,金屬製錢夾,金屬│02.01.15│││││有限公司│製鑰匙圈及金屬製刀│││││││柄│││├──┼────────────┼─────┼─────────┼────┼─────┤│3│DIOR│(法國)│各種百貨含鐘錶,服│71.10.01│鑰匙圈5個││││克麗絲汀迪│飾,化粧品,手提包│101.9.30│││││奧高巧股份│,皮箱,娃娃,陶瓷││││││有限公司│製品,玻璃品,木製│││││││及五金製品,傢俱及│││││││傘,衣服,首飾,皮│││││││製品,纖維品,家庭│││││││用亞麻製品,眼鏡,│││││││筆類,煙具,打火機│││││││之進出口服務,代理│││││││國內外廠商經銷各種│││││││商品及報價業務│││├──┼────────────┼─────┼─────────┼────┼─────┤│4│BURBERRY│(英國)│有關衣服、靴鞋、帽│93.12.16│上衣1件││││布拜里公司│子、頭巾、手提包、│103.12.││││││皮箱、香水、裝飾品│15││││││、傘、手錶、珠寶、│││││││家庭用品、蠟燭、禮│││││││品、眼鏡、化粧品、│││││││手機套、個人音響架│││││││及皮革製品即皮袋、│││││││皮帶、衣服、個人收│││││││納盒、日記套之零售│││││││服務││││││││││││││││││││││││├──┼────────────┼─────┼─────────┼────┼─────┤│5│CELINE│(法國)│皮夾、手提箱袋、旅│75.05.16│手提包1個││││賽玲有限公│行袋│95.05.15│、皮夾2個││││司││││││││││││││││││├──┼────────────┼─────┼─────────┼────┼─────┤│6│GUCCI│(義大利)│各種書包、手提箱袋│66.09.01│手提包5個││││固喜歡固喜│、旅行袋、皮夾│96.08.31│││││公司│││││├────────────┤├─────────┼────┤│││GG││化粧袋、名片皮夾、│94.08.16││││││非貴重金屬錢包、海│104.8.15││││││灘袋、公事包、手提│││││││箱、車票皮夾、信用│││││││卡皮夾、旅行袋、旅│││││││行箱、護照皮夾、皮│││││││製包裝袋、手提袋、│││││││皮革製箱(盒)、皮│││││││革製家具套、傘、洋│││││││傘、手杖、馬用鞍褥│││││││、馬鞍、皮製繩、皮│││││││條、皮革製成之帶(│││││││不含服飾用皮帶)│││├──┼────────────┼─────┼─────────┼────┼─────┤│7│DUNHILL│(英國)│皮革及人造皮革、公│89.03.16│手提包1個││││奧佛 雷旦喜 │文箱(包)、狩獵袋│99.01.15│││││股份有限公│、包裝用皮革製袋子││││││司│、公事包、手提箱、│││││││名片及信用卡皮夾、│││││││支票皮夾、卡片皮夾│││││││、手提袋、拴動物用│││││││皮帶、旅行箱、行李│││││││箱、提包(袋)及旅│││││││行袋、由皮革或人造│││││││皮革所製之錢囊、雨│││││││傘、陽傘、手杖、摺│││││││疊座手杖、皮夾、錢│││││││包、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皮夾、置│││││││放衣服用之手提袋、│││││││手提箱、背袋││││││││││├──┼────────────┼─────┼─────────┼────┼─────┤│8│DUHILL│(英國)│衣服、鞋襪、帽子、│88.05.16│上衣4件││││奧佛雷旦喜│圍巾、領帶、吊帶、│98.05.05│││││股份有限公│運動服、運動鞋││││││司││││└──┴────────────┴─────┴─────────┴────┴─────┘附表二:
┌──┬────────┬───┬──────┐│編號│扣案證物名稱│數量│所有人│├──┼────────┼───┼──────┤│1│宅配通空白收執聯│24張│甲○○│├──┼────────┼───┼──────┤│2│空白信封│129個│甲○○│├──┼────────┼───┼──────┤│3│電腦主機│1台│乙○○│││(含電源線一條)│││├──┼────────┼───┼──────┤│4│銀行存簿交易明細│5張│乙○○│││影本│││└──┴────────┴───┴──────┘附表三:
┌──┬────────────┬─────┬─────────┬────┬─────┐│編號│商標名稱或圖樣│專用權人│專用商品名稱│註冊日期│查扣仿冒商││││││專用期限│品及數量││││││││├──┼────────────┼─────┼─────────┼────┼─────┤│1│CHANEL│(瑞士)│鐘錶及其組件│67.05.01│手錶2支││││香奈兒股份││97.04.30│││││有限公司││││││││││││││││││├──┼────────────┼─────┼─────────┼────┼─────┤│2│MONTBLANC│(德國)│鐘錶及其組件、計│80.02.16│手錶2支││││萬寶龍文具│時器│100.2.15│││││有限公司││││├──┼────────────┼─────┼─────────┼────┼─────┤│3│BVLGARI│(義大利)│鐘錶及其零組件、│83.03.16│手錶1支│││ 寶格麗普魯嘉里公 │天文航海用精密時│99.10.31│││││司│計、計時器│││├──┼────────────┼─────┼─────────┼────┼─────┤│4│AP│(瑞士)│各種錶及計時儀器、│62.08.01│手錶3支│││AUDEMARSPIGUET│ 奧德曼必固 │特別是腕錶,錶之零│102.7.31│││││控股公司│組件、錶面、錶軸、│││││││錶匡、發條,錶的發│││││││條零件││││││││││├──┼────────────┼─────┼─────────┼────┼─────┤│5│GUCCI│(義大利)│鐘錶及其組件│91.09.01│手錶4支││││固喜歡固喜││100.6.30│││││公司│││││││││││├──┼────────────┼─────┼─────────┼────┼─────┤│6│CORUM│(瑞士)│鐘錶、錶、錶之運轉│70.01.01│手錶1支││││崑崙錶股份│機件、錶帶、錶之零│99.12.31│││││有限公司│件│││││││││││││││││├──┼────────────┼─────┼─────────┼────┼─────┤│7│OMEGA│(瑞士)│錶及其組件│58.01.01│手錶5支││││亞米茄股份││97.12.31│││││有限公司│││││││││││├──┼────────────┼─────┼─────────┼────┼─────┤│8│CARTIER│(荷蘭)│錶、及其他應屬本類│62.02.01│手錶1支││││卡地亞國際│之一切商品│102.1.3│││││公司││││││││││││││││││├──┼────────────┼─────┼─────────┼────┼─────┤│9│OFFICINE│(荷蘭)│錶盒、珠寶、寶石、│88.05.01│手錶1支│││PANERAI│卡地亞國際│精密計時儀器、鐘錶│98.04.30││││FIRENZE│公司│及其組件││││││││││├──┼────────────┼─────┼─────────┼────┼─────┤│10│VACHERON│(瑞士)│鐘錶及其組件│68.02.01│手錶3支│││CONSTANTIN│瑞奇蒙國際││98.01.31││││及圖│股份有限公│││││││司││││├──┼────────────┼─────┼─────────┼────┼─────┤│11│ROLEX及圖│(瑞士)│鐘錶計時器及其組件│54.10.01│手錶3支││││勞力士公司│、鐲錶、裝飾珠寶、│104.9.30││││││手錶││││││││││├──┼────────────┼─────┼─────────┼────┼─────┤│12││(瑞士)│各種皮包、皮夾、手│70.03.01│手提包9個││││香奈兒股份│提袋、旅行袋、手提│97.03.31│││││有限公司│箱、皮片皮夾、公事│││││││包、鑰匙包、化妝包│││││││、釣具袋、高爾夫球│││││││具袋、運動用具袋│││││││││││││││││├──┼────────────┼─────┼─────────┼────┼─────┤│13│BURBERRY│(英國)│旅行用衣物袋、女用│92.07.01│手提包11個││││布拜里公司│大型手提袋、運動用│102.6.30││││││提袋、旅行箱、皮箱│││││││、背袋、旅行袋、手│││││││提箱、手提包、皮夾│││││││、錢包、皮包、化妝│││││││包、公事箱、書包、│││││││公事包、多功能皮製│││││││公事包、陽傘、雨傘│││││││、手杖、皮製鑰匙包│││││││、鑰匙包、寵物衣服││││││││││├──┼────────────┼─────┼─────────┼────┼─────┤│14│BURBERRY│(英國)│各種套裝、夾克、外│64.03.01│T恤4件││││布拜里公司│衣、短褲、雨衣及襯│104.2.28││││││衫│││├──┼────────────┼─────┼─────────┼────┼─────┤│15││(英國)│皮包、皮箱、皮夾、│89.09.16│皮夾3個││││布拜里公司│錢袋、背袋、背包、│99.09.15││││││手提箱、手提包、手│││││││提袋、旅行箱、行李│││││││箱、公事包、公事箱│││││││、鑰匙包、化妝袋、│││││││化妝箱、購物袋、皮│││││││包背袋、陽傘、自動│││││││傘、海灘傘、高爾夫│││││││球傘、傘套││││││││││├──┼────────────┼─────┼─────────┼────┼─────┤│16│LOUIS│(法國)│行李箱、手提箱、手│68.02.01│皮夾1個│││VUITTON│ 路易威登馬 │提袋、手提包、書包│98.01.31│手提包4個││││爾悌耶公司│、旅行袋、旅行包、│││││││旅行用衣物收藏袋、│││││││化妝箱、化妝袋、化│││││││妝包、背包、背囊、│││││││購物袋、大型手提袋│││││││、肩背袋、公事包、│││││││附有記事本之公事包│││││││、錢囊、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夾、小錢包、鑰匙│││││││包、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皮│││││││夾、裝支票及信用卡│││││││皮夾、運動用手提袋│││││││、鞋帶│││├──┼────────────┼─────┼─────────┼────┤││17│LV│(法國)│行李箱、手提箱、手│79.04.28│││││路易威登馬│提袋、手提包、書包│98.01.31│││││爾悌耶公司│、旅行袋、旅行包、│││││││旅行用衣物收藏袋化│││││││妝箱、化妝袋、化妝│││││││包、背包、背囊、購│││││││物袋、大型手提袋、│││││││肩背袋、公事包、附│││││││有記事本之公事包、│││││││錢囊、錢夾、皮或仿│││││││製皮製成之封袋、皮│││││││夾、小錢包、鑰匙包│││││││、零錢及鑰匙包、名│││││││片皮夾、支票簿皮夾│││││││、裝支票及信用卡皮│││││││夾、運動用手提袋、│││││││鞋袋│││├──┼────────────┼─────┼─────────┼────┼─────┤│18│DUNHILL│(英國)奧佛│衣服│68.09.01│T恤9件││股份有限公││││││││雷旦喜股份││98.08.31│││││有限公司││││└──┴────────────┴─────┴─────────┴────┴─────┘附表四:
┌──┬────────┬────┬─────┐│編號│扣案證物名稱│數量│所有人│├──┼────────┼────┼─────┤│1│電腦主機│1台│甲○○│├──┼────────┼────┼─────┤│2│宅急便寄貨單│1批│甲○○│├──┼────────┼────┼─────┤│3│宅急便包裝袋│1批│甲○○│├──┼────────┼────┼─────┤│4│包裝盒子│1批│甲○○│├──┼────────┼────┼─────┤│5│第一銀行存摺│1本│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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