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69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偽造文書、恐嚇等罪,分別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4月,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聲請人所犯案件均合於減刑之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減刑案件之管轄法院,須為應減刑之案件中,應受減刑判決之最後審理事實法院始足當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前揭案件,係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肇事逃逸:93年度豐交簡字第321號;恐嚇:95年度中簡字第661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偽造文書:93年度湖簡字第117號)為刑事判決,且均確定在案,此有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是以,該等案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均非本院,揆諸上揭法律明文,本院就本件聲請減刑案尚無管轄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自應逕予駁回。
四、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12月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