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41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 律師
林哲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裁定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惟查,聲請人僅受僱於「 小莊 」,代為就扣案之「一粒眠」進行包裝及打字、噴印之工作,且聲請人主觀上亦僅認為扣案之一粒眠係安眠藥,而不知是第三級毒品,且現有之證據,並不足認定聲請人與「小莊」有共同製造、販賣之行為。而前次準備程序,公訴人與聲請人、辯護人又均未再主張需調查任何證據,依此審理進程,可認聲請人涉犯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罪嫌,已不存在,為此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犯嫌重大,而該罪又係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之重罪,並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四日裁定羈押,並自即日起執行在案。茲查,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是故,自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至於聲請人雖指稱:以現今之審理進程,伊前述犯罪罪嫌已不存在等語,然自現有證據以觀,聲請人所為,確有可能成立前開製造、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即所謂之犯嫌重大,已見前述,此即足以構成羈押之理由,與聲請人最後之審理結果究應構成何罪,係屬二事,而自現有證據認定聲請人之犯嫌是否重大,本屬法院依職權判斷之事項,並非聲請人所能自行判斷,是故,聲請人前開所述,尚難採取。綜上,聲請人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袁雪華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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