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選任辯護人曾郁榮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丁○○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並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丁○○雖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惟其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二級毒品等犯罪事實,業據同案被告乙○○、丙○○供述在卷,且經證人甲○○、 陳銘宣 、鄭惠英證述明確,復有通聯紀錄、鑑定書等在卷可稽,及扣案之證物為憑,是認被告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4條第6項、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同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否認犯行,本案尚待被告與共犯、證人對質詰問,恐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再於96年10月16日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依審理進行程度,認現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著自即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美玲
法官許雅婷法官羅國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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