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8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盛德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宜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宜佳發支付命令,惟因聲請狀之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346,500元已逾支票(票號:
YG0000000)之票面金額336,500元,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正確之請求標的,該裁定於102年1月29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關於請求金額逾票面金額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