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9號原告 張履端 被告 陳鴻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70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林幸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