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4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472號聲請人 王凱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 王正雄 業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死亡,有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台北分院101年12月5日慈新醫文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