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家偉選任辯護人羅元媛律師
秦嘉逢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家偉之羈押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家偉前經本院訊問後,因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所定之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01年11月29日予以羈押在案,且本案業經本院於102年1月18日宣判。茲因被告另涉他案,經該案承審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02年2月5日來函告知自迎提之日起,改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接押,此有中院彥刑梁102訴274字第13735號函文在卷可稽,而該院確於10
2年2月26日將被告提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訊問,此亦有該院102年2月26日訊問筆錄 可佐 ,因本案本院業已終結,從而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應自102年2月26日起,將被告之羈押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愛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02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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